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由学校原举办者提出;2)新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3)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4)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公章或签名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3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并按指模。
法人资格的证书原件核对,或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机构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