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