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社会福利机构难以独力承担成年孤儿就业、住房、计划生育管理等责任。《试行办法明确对于经评估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结合其个人意愿,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1、对于在社会福利机构内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将由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
2、对于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孤儿,将转至市民政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和供养;
3、对于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且年满60周岁(含)的成年孤儿,将转至市老人院供养。
《试行办法为参与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提供为期三年的过渡期,为成年孤儿融入社区预留适应的时间。
另外,还提供安置补贴和纳入公租房优先配租范围。通过财政资金为进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提供安置补贴,主要用于一次性购置家具、电器等居家生活必需品,以及按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代缴住房租金、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为成年孤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公租房有关申请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申请承租公租房优先配租范围。
此外,还建立长期跟踪服务。安置过渡期满后,社会福利机构将继续为每名成年孤儿建立台账,定期联系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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