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