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业征税范围
饮食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亦称“课税范围”。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或纳税人的征税界限。包括两方面含义:
(1)税目的具体化。如产品税对许多税目都具体列举了征税范围。“白酒”税目包括粮食酒、薯类酒、糠麸酒、其他原料酒四种。
(2)纳税人的具体化。如国营企业奖金税一般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但在征税范围上不包括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凡属于征税范围内的税目或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未包括在征税范围内的则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