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受理人员范围
具有包头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并且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成绩均符合要求的社会人员及各级各类往届毕业生: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在中等教育及其以上层次,普通话成绩在二级乙等及其以上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