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大部分组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1、办法规定,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这解决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升迁、调动后的企业年金接续问题。
2、办法规定了领取企业年金的几种情况,其中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种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另一种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企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