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在校大学生新兵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重要决策,是提高兵员质量、优化兵员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征兵办和市教委共同负责组织本市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学校所在区、县政府征兵办和有关高校共同负责实施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有关区、县政府征兵办以及承担征集任务的高等院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规范、有序地开展在校大学生兵员的征集工作。
(1)校要按照市和区、县政府征兵办的要求,设立在校大学生应征报名点,办理应征报名手续。
(2)校要根据征兵任务数和征集条件,在对本校的报名应征者进行身体目测和政治初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预征对象,报所在区、县政府征兵办审准。
(3)政府征兵办体检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在校大学生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工作。有关高校要组织预征对象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体检。
(4)政府征兵办政审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应征的在校大学生的征兵政审工作。有关高校的治安保卫部门具体承办本校体检合格的在校大学生的政审工作。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工作则请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5)区、县政府征兵办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在校大学生进行全面衡量,在与所在高校协商的基础上,在政治、身体、年龄、文化都合格的应征者中择优审批定兵。批准入伍后的新兵名单应在所就读的院校和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政府征兵办负责办理在校大学生新兵入伍手续,颁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校大学生新兵按规定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办理户口注销和保留学籍手续,迁转党(团)组织关系,领取军用被服和装具,并做好按时到指定地点集结报到的准备。大学生新兵在等待集结期间,所在学校要加强管理。
(7)校要按时将在校大学生新兵档案移交给所在区、县政府征兵办。
(8)校应协助所在区、县政府征兵办和接兵部队,将本校的在校大学生新兵安全、准时送达指定的集结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