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
(2)医疗费用的范围
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
(3)生育并发症(共28种):
产前并发症(14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产时并发症(8种):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后出血、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产后并发症(6种):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