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单位申请(注明:启缴时间、人数、汇缴比例)原件1份;
2、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2份;
3、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2份、职工工资花名册2份。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到市中心(管理部)领取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聘)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录(聘)用文件(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设立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变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并加盖公章)2份;
4、当月工资表或工资证明1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设立职工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单位信息变更办理应提供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1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1份。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应提供材料:
1、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1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申请1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变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并加盖公章)2份。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所需材料—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证明—调入地市中心(管理部)审核并办理登记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启封和销户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市中心或驻各县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暂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实行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不愿封存的,且符合提取条件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性提取并作销户处理。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应该提供材料:
1、单位封存账户申请1份;
2、单位封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变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并加盖公章)2份;
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办理应该提供材料:
1、单位启封账户申请1份;
2、单位启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变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并加盖公章)2份;
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职工当月工资表或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代扣缴存方式: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市中心(管理部)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代扣代缴方式:市县区财政国库部门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市中心(管理部)约定的日期,将代扣住房公积金直接拨付到市中心(管理部)指定账户内。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单位代扣代缴应提供材料:
1、填制《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书转账缴存;
2、补缴应提供《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2份。
财政代扣代缴应提供材料:市县区财政国库部门按与市中心(管理部)约定材料缴存。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财政国库拨付)—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记入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财政拨款单位按本人当年1月份应发工资每年调整一次;非财政拨款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初调整一次,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2份;
2、《职工工资花名册(财政统发工资的需经劳动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1份;
3、《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变动情况申报表2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调整缴存比例和缓缴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中心(各管理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但最高限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最低限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应提供材料:
1、单位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1份;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各1份;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市管理中心复核—管委会审批—办理提高、降低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