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许可人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1.残损人民币的回收与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流通影响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市场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于识别货币的真伪,所以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和销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2.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凭证。尽管代币票券不是假人民币,但代币票券的发行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有力地维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社会信誉。
3.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人民币出入境经历了由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境,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从1954年起,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币出入境限额逐步扩大。从1993年3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分行或中心支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