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其他相关证明;
3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4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5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
6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副本;
9《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0《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1变更决定书;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