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4.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由申请人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原件
2张
盖单位公章。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