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2)占用城市绿地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大的影响。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的第4项 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