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1(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
全文条款表格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四、办理时限
11(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填表。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到会计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3.受理。科室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资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4.审批。分管局长审批;
5.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6.取证。申请人通过电话通知到会计管理科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会计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科室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资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3.审批。分管局长审批。
4.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5.取证。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