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县级以上文化体育局发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审核文书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填写正确、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