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是亲戚的,是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