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
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3.婚姻证明;
4.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西宁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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