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009房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2016年)
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