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办人携带上述要求申请材料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如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由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如属于市级申请权限的,由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组织专家评审,作出特殊审查结论。审查人员1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出具《关于同意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若审批不通过,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领取结果。公文批复所属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到本地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