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被人诬陷的,首先要冷静,然后可以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让学校介入调查,如果学校解决不了的,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区分它们的关键是,前者明知自己告发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实,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这一点,就必须查明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2.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滂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前者是对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对名誉的犯罪。它们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