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居民在成都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办理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实现跨省异地办证“全覆盖、全对接”。此项新政的推出,标志着成都公安全面落实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三项制度”。
2、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四川各市州人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到四川省内其他地区的县、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群众可以办理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另外,由于现在成都市居民身份证制证系统暂无法制作双语证件。因此,甘孜、阿坝、凉山地区群众暂不能在成都申请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3、办理材料: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到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且符合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公民,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证明之一,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4、具体包括: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只需要上述材料的一种即可,不需要所有都具备,取消了原有的异地办证群众还需提供的聘用合同、学籍证明、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领证:为更好地方便群众领证,避免群众因领证再次跑路,群众除了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外,还可以自愿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证,投送到指定地点、指定人员手中。
1、需要住宿的,可到住宿地派出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2、需要搭乘飞机、火车的,可到机场、车站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受理对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人员。
2、受理范围: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所需材料:
①在省内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②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③在省内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没有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5、在我省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6、在我省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7、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异地制证系统无法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受理;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4、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