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有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变更名称的,并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3)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5)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6)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7)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正、副本原件缴回。
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对应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