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计生服务证;(5)地镇街(管理委)、村(居)委会证明(或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6)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2.补报5周岁及以上小孩出生入户:申请人统一填写《,所需要材料与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相同。
3.非婚生婴儿:(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2)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3)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4)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法律文书(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等);(5)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则可由非婚生子女生父或母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凭法院判决书及上述(1)、(3)、(5)、(6)项材料申请入户。
(三)办理步骤
1.申报5周岁以下小孩出生入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受理单位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补报5周岁以上小孩出生入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入户批准件,再返回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非婚生婴儿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自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再返回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免收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元/张。
(五)证件有效期:户口准迁证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