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办理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时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
5.持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须提交原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