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2、基金会法人财产清算审计报告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书
5、基金会银行账户注销凭证、基金会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有关财务凭证、登记证书正副本,(有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纸质材料)。
(一)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