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那么张某的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为个体户,是算个人经营呢?还是算家庭经营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合同约定的债务,还是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都是无限财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二百条意见》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我们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时,一定要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一般的公民家庭户,它是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们也就找到了确定其财产责任的标准。
当然,如果信用社要想实现自己的债权,须依法定程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法律保护,采取不恰当的办法,只能带来下必要的争议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