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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