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知识拓展:离境清税制度是为了保证离境的纳税人如期履行纳税义务。 其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出国的办法而偷逃税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人境的人员结构发生较 大变化,已不再限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和缴纳个人收人 调节税的中国公民,还包括在我国境内应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代理人、合资企业的业主、私营企业的业主,以及在我国境内 拥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他们出境时需要清缴的税也不再限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还涉及其他税,比如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营业税等。鉴于此,此次修订增设了限制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离境的规定,利于进一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一、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停止审计决定执行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