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三、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用黑色签字笔按要求填写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海丰县公安局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材料;
2.受理:治安管理大队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审批条件的,根据申请人在中国**公司丹灵民用爆破物品网站上办理购买卡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治安管理大队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