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公租房补贴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于每月15日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市场住房的,申请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真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2、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对申请材料,按规定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列支。每户保障对象所享受住房补贴的最高数额,不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金额。
3、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为其建立相关银行账户。对承租市场住房的,从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次月起,按月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在其及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前提下,按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