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受理单位(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窗口,下同)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站站领导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同时向相关市广泛征求意见。
4.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综合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自完成全部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对已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许可的除外)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交通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并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过驳锚地、浮筒,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