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应取得核准、备案文件;
2)用地应符合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
3)划拨用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取得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
4)划拨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取得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5)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6)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测量采用2000坐标系);
7)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完成供地前公示,公示期10日期满无异议。
8)以划拨方式供地: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
3.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复印件;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 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5.划拨宗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核定用地图纸2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和DWG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