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有质量要求的,凡事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都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是不能进行工程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是: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