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12.1实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一是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办法》规范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以及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办法》还要求经营健康保险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 员和核保人员。
二是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办法》突出了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是促进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
四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