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由车主或其他车辆管理义务人赔偿对方,不区分事故责任。超出部分一般由驾驶员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来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这种对不履行调解书的起诉,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应为: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大连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及履约诚意和条件,否则应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利益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