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损毁或丢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车管所确认您的申请并核实您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制作牌、证,并会以邮政速递的方式将牌、证送到您的手中,当您收到邮件的同时需要您向邮递人员提供:
1、补换机动车号牌的,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收存);
2、机动车所有人还应提供机动车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部分(车管所收存);
注: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代理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