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收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