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得相关规定,法院奖励得对象如下:
第十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二)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
(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和其他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九)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特殊荣誉的;
(十)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