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办理时限
三、法律依据
《取得内定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