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本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
3.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其它申请要求
1.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2.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3.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满1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证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二、关于户籍认定
本市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但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原则上以其居民户口簿为准。
三、关于家庭成员认定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确定。对成年(年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四、关于住房认定
(一)申请家庭住房包括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私产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以及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与房屋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与房屋产权单位形成事实租赁的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作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到申请之日超过3年的(以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为准),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