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例如多人在道路追逐竞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相约飙车。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如果情节恶劣,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2、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追逐人和其他人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至于追逐人与被追逐人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3、劝酒人员。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国情。如果劝酒人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不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对此,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中,有一辩题案例: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饭毕,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请问李芳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时设定的时间点恰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后,专家解读李芳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4、同乘人员。
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5、车辆提供人员。
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向乙借机动车,乙明知甲已经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提供给甲,这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构成甲的帮助犯。如果甲借机动车时未醉酒,而是借到车后饮酒并醉酒驾驶,这时,因为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的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