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部门审核: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把关,根据审查结果拟办意见提交决定。
4、批准决定:在受理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签发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出具许可批文;不予许可的,将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惠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