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1、办理地点 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6号五楼515房间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包头人民调解员补贴办理可以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472-5157149
1、受理。
2、审查。
3、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