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倾销造成损害时,应审查的事项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1)为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
(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
(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发展,以维持垄断地位;
(4)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
(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倾销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