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级法院领导的嘉奖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奖励事项还有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级领导外个人的奖励等。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记功或嘉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等功奖励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二、三等功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一、二等功;
(五)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级领导外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奖励。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