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备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具备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具有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六)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七)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八)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不收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2001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