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假可以提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
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
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