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合法的法人;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3、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时限
82(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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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实编辑
按事实编辑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学校组织清算
四、办理地点
揭东区曲溪街道金城路19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