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必填)粘贴经营者彩色照片;申请表内容用黑色签字完整清晰填写;经营者签名。
(必填)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必填)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选填)如经营者为非四会户籍且49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妇女需提交此项材料(提供原件核对)。
(选填)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选填)经营者为港澳居民时需提交此项
(必填)经营者签名
(选填)经营者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